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 古物古蹟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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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化歷史建築

  文物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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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及古蹟條例於一九七六年實施,以確保本港最具價值的文物古蹟得到適當保護。古物諮詢委員會及古物古蹟辦事處(辦事處)於同年相繼成立。古物古蹟辦事處負責執行古物事務監督的行政工作,及向古物諮詢委員會提供秘書處服務和行政上的支援。

辦事處由一名執行秘書掌管,處內的專業人員共分四組,分別負責考古、歷史建築和教育及宣傳,以及策劃及管理方面的工作。此外,辦事處的行政部門除了負責處內的行政運作,亦向古物諮詢委員會提供秘書處服務和行政上的支援。

辦事處主要工作如下:
(i) 鑑定有歷史價值的建築,予以記錄及進行研究;
(ii) 組織及統籌具考古價值地點的勘定及發掘工作;
(iii) 保存及編整與上述古蹟及文物有關的文字紀錄及照片資料;
(iv) 安排古蹟的保護、修繕及維修工作;
(v) 評核工程項目對古蹟文物的影響,並安排適當的保護及搶救措施;
(vi) 安排合適的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及
(vii) 通過宣傳及教育活動包括舉辦有關本地文物的展覽、講座、導賞團、考古工作坊及設立文物徑等,以喚起公眾人士對香港文物的關注。


 
2004| 重要告示 修訂日期 : 20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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