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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紀 錄


委員會會議記錄
AAB/6/2005-06

古物諮詢委員會
第一二三次會議(公開部分)記錄

日期: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二)
時間: 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點: 九龍尖沙咀海防道九龍公園文物探知館會議室

出席者: 何承天先生,SBS,JP (主席)
陳萬雄博士,JP
陳偉群博士,JP
陳弘志教授
馮柏棟先生,SC
香灼璣先生,SBS,JP
鄺凱迎先生
林中麟先生,SBS,JP
林業強教授
劉秀成議員,SBS,JP
林雲峰教授
呂慧瑜女士,JP
吳日章先生,JP
黃澤恩博士,JP
葉秀華女士
郭秀萍女士 (秘書)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高級行政主任(古物古蹟))
因事缺席者: 洪樹堅先生
郭少棠教授
潘展鴻先生,JP
崔綺雲博士
邱小菲女士,JP
楊建芳教授

列席者: 民政事務局

郭仲佳先生
首席助理秘書長(文化)2

黃瑞萍女士
總行政主任(文物)

蕭麗娟女士
總館長(文物)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鍾嶺海先生,JP
副署長(文化)

陳承緯先生
署理助理署長(文博)

吳志華博士
執行秘書(古物古蹟)

何詠思女士
館長(歷史建築)

孫德榮先生
館長(考古)

林覺聲先生
高級經理(古物古蹟)

朱文燕女士
署理館長(教育及宣傳)

湯何琪珍女士
首席市場推廣主任(文物及博物館)

陳靜儀女士
一級行政主任(古物古蹟)


規劃署

關才貴先生
助理署長/都會區及市區更新


建築署

林社鈴先生
高級物業事務經理/東區及古蹟

負責者

開會詞

        主席於下午四時三十分宣布會議開始。

第一項   荷李活道已婚警察宿舍前址
(委員會文件AAB/52/2005-06)

2. 主席指出此事項委員會已曾兩度討論。在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舉行的上次會議上,委員要求獲得更多關於原邊界牆的資料,以及對該址的歷史構築物進行勘察,在進一步評估其文物價值後才決定應否保留。

3. 林中麟先生就此項目以其皇仁舊生會名譽顧問和會員身分申報利益,但表示他並無參與舊生會對該事項的討論。

簡介環節

4. 吳志華博士就有關文件和近日社會人士對該址的關注,重點介紹以下詳載於文件的各個方面:
(a) 中央書院的歷史價值;
(b) 歷史構築物的勘察結果,以及修復面向士丹頓街和鴨巴甸街的原有邊界牆的可行性;
(c) 根據特別賣地條款的要求擬設的社區設施;
(d) 載有近日社會人士對保存中央書院歷史構築物的關注的以下文件:
(i) 半山區關注組的何耀生先生發給有關決策局和部門的信件,以及給古蹟辦的電郵;
(ii) Julian TH Kwong先生近期對荷李活道已婚警察宿舍前址的研究;
(iii) Gillian Bickley教授對中央書院前址的文化和歷史價值的陳述;
(iv) 皇仁舊生會致古物諮詢委員會的信件;以及
(註:上述(i)至(iv)項於會上提交委員參閱)
(v) 中西區區議會致行政長官的信件;
(e) 長春社鄭重要求把社會人士對此事的關注轉交古物諮詢委員會考慮;以及
(f) 古蹟辦的角色是向委員會提供所有有關該事項的資料,以供委員討論。古蹟辦無意像何耀生先生的電郵所指,低估擋土牆的文物價值。

討論環節

5. 員主要提出的意見如下:
(a) 勘察結果顯示,面向士丹頓街和鴨巴甸街的擋土牆經過多年的改動,真確原貌已受損害,不能修復至原來狀況,因此對於擋土牆的文物價值和存護相對於有關方面的利益,例如為行人安全而擴闊道路、該址的經濟發展等,必須作出謹慎的評估;
(b) 雖然明白委員會的角色在於文物保護,但委員會應權衡輕重,考慮保存所有擋土牆會否對社區的民生例如交通安全、設置垃圾收集站和休憩用地等構成影響。由於勘察結果顯示面向士丹頓街和鴨巴甸街的擋土牆經過多次改動,文物價值不高,委員會應維持先前的決定,即只保存荷李活道和城皇街的古石牆及生長於牆上的樹木,因為這些已足以成為該遺址的地標;
(c) 該處作為中央書院和皇仁書院前址,從不同角度來看均具有歷史意義。雖然多年來擋土牆因戰爭和重新發展而歷經改建,但由於有紀念價值,故應該和可以通過新穎的設計和靈活的規劃予以保存;
(d) 儘管經過改建,擋土牆已在原址屹立多年。由於相信擋土牆的花崗岩柱基和牆腳等部分保持了真確原貌,因此應基於它們整體上的完整性予以保存;
(e) 中央書院/維多利亞書院在殖民地教育方面具有重大歷史價值。牆的改建正好見證了該址的歷史變遷,即由維多利亞書院變成警察宿舍,這也是社區發展的一部分。從文物保護角度而言,擋土牆和連接兩個梯台的兩道梯級應予保存。委員會應向規劃署清楚表明,如果該些遺蹟不會妨礙規劃意向,便應盡量保存;
(f) 兩個小梯台和擋土牆柱基屬於中央書院遺蹟,故應適當地予以保存,喚起人們對過去的集體回憶;
(g) 如果面向士丹頓街和鴨巴甸街的擋土牆不能全部保留,最低限度也要保留具真確原貌的擋土牆柱和牆基。規劃署和地政總署擬備規劃大綱和特別賣地條款時,可以加入該些規定。這不一定會影響該址的發展,因為通過創新的設計,現有的行人路可擴闊成為日後的道路,日後的行人路也可以後移至士丹頓街現有擋土牆之內;以及
(h) 從文物保護角度而言,四堵擋土牆和最低的梯台應盡量保存。至於日後發展項目的車輛通道,運輸署和規劃署可告知在荷李活道和城皇街擋土牆設置的出入口最低限度要多大才足以作為車輛通道。

6. 關才貴先生回應委員的意見時指出,城市規劃委員會在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會議上,未有批准把該地皮由“住宅(甲類)”地帶改劃為“政府、機構或社區”地帶以作文化及歷史用途的申請,但城規會要求規劃署就該址的發展密度、規劃設施、文化古蹟,諮詢有關部門和團體的意見,並擬備有關該幅地皮的規劃大綱,以回應申請人有關須保護該址文物和歷史遺蹟的關注。因此,古物諮詢委員會必須具體告知規劃署該址哪些歷史古蹟應要保存,這一點很重要。規劃署得悉後,會嘗試採取相應的規劃行動,並就委員會的意見諮詢有關部門。

7. 經過熱烈的商討,由於各委員意見紛紜,莫衷一是,委員會總結在未有有關政府部門的進一步意見和建議前,未能在會上作出決定。委員會認為,有需要在該址的文物保存、社會、社區和經濟發展之間取得平衡;至於重新發展該址時,或可在規劃和設計上採用靈活創新的處理手法。主席要求規劃署擬備資料便覽,載列上址日後發展的規劃參數和法定要求,以供委員會於三月二十七日舉行下次會議時參考。如收到其他部門的意見,也應適當地包括在內。

8. 餘無別事,會議於下午五時五十分結束。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古物古蹟辦事處
二○○六年三月

檔號:LCSD AM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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