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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歷史建築物、遺址及古遺蹟,政府可引用 古物及古蹟條例 或採取行政措施加以保護。根據法例,古物事務監督與古物諮詢委員會商討,並經行政長官批准及刊登憲報後,可宣布個別文物為 法定古蹟 ,受法例保護;具爭論性的方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成員商討後才批准。
古物古蹟辦事處有意保存的文物中,大都非常破舊,有些古老的傳統建築物已頹敗不堪,一些村落亦已荒廢,古老的炮台更是一片頹垣敗瓦,且雜草叢生。要將這些文物長久保存,必須運用精湛的傳統技術,作全面修葺,以恢復它們原來面貌。在建築署及其他熱心團體的技術協助下,古物古蹟辦事處不斷致力解決各種修復上的複雜難題。
- 八鄉植桂書室文物保護研究報告(請參閱英文版)
- 香港司徒拔道45號景賢里現場勘察及修復方案報告摘要
- 香港司徒拔道45號景賢里現場勘察及修復方案報告 (3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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