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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諮詢委員會公開會議的傳媒安排



一般安排

古物諮詢委員會會議開放予公眾和傳媒旁聽時,傳媒工作者可在記者室或公眾旁聽室旁聽及進行拍攝。座位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分配。


為傳媒作出的安排

知會新聞界

2. 委員會秘書處通常於舉行會議的七天前通過政府新聞處發放新聞稿,其內列出即將舉行的會議日期和議程。不過,須留意的是,秘書處或會臨時作出更改。

會議議程和討論文件

3 公開會議的議程和討論文件可於會議舉行的七天前在古物古蹟辦事處網頁(http://www.amo.gov.hk)下載。會議室接待處於開會前30分鐘備有少量的會議議程和討論文件以供索閱。公開會議的議程也可於會議舉行的七天前在尖沙咀彌敦道136號古物古蹟辦事處的詢問處索取。

記者登記

4. 記者須於接待處登記,並領取記者證章/標貼。在文物探知館範圍內,記者須把證章/標貼佩戴在顯眼位置。

電視轉播

5. 電視台和新聞機構可透過"影音訊號分發器"接收訊號,並根據新聞及公共關係組人員的指示在記者室或公眾旁聽室進行拍攝。記者室內不得使用電視照明設備。

錄音

6. 傳媒代表可使用會場內的"分發器"記錄委員會會議的過程,並須自備錄音電線。


硬照攝影

7. 記者室內的攝影師可在會議開始前,使用閃光燈進行拍照;會議進行期間如須拍照,則不可使用閃光燈或照明設備。倘記者室滿座,場地的人員會監察有關情況,並可基於安全理由,拒絕任何人進入。

8. 為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攝影師可優先使用記者室。


其他安排

訪問委員、政府官員及公眾人士

9. 傳媒代表如欲在會議舉行前後訪問古物諮詢委員會委員或政府官員,須於指定地方進行,並經新聞及公共關係組人員事先安排,而且訪問的內容須與古物諮詢委員會事務有關。

10. 傳媒代表如欲訪問與會的政府官員或其他與會人士,可在不阻塞通道的情況下使用庭院或公眾旁聽室外的走廊。

11. 傳媒代表如欲訪問公眾人士,必須在文物探知館範圍以外的地方進行。

傳呼機與流動電話

12. 傳媒代表列席古物諮詢委員會會議期間,必須關掉傳呼機和流動電話的響鬧裝置,也不得在會場內接聽來電。

13. 傳媒代表必須遵守有關場館規則。


註:
1. 上述安排可在有需要時作出修改,無須事先通知。
2. 傳媒代表於會場內務請與場地人員合作,並遵從他們的指示,同時也須遵守「古物諮詢委員會公開會議旁聽指引及規則」。


古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
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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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 重要告示| 私隱政策 | 修訂日期:200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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