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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物建築的保護工作

對於歷史建築物、遺址及古遺蹟,政府可引用古物及古蹟條例或採取行政措施加以保護。根據法例,古物事務監督與古物諮詢委員會商討,並經行政長官批准及刊登憲報後,可宣布個別文物為法定古蹟,受法例保護;具爭論性的方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成員商討後才批准。

古物古蹟辦事處有意保存的文物中,大都非常破舊,有些古老的傳統建築物已頹敗不堪,一些村落亦已荒廢,古老的炮台更是一片頹垣敗瓦,且雜草叢生。要將這些文物長久保存,必須運用精湛的傳統技術,作全面修葺,以恢復它們原來面貌。在建築署及其他熱心團體的技術協助下,古物古蹟辦事處不斷致力解決各種修復上的複雜難題。


- 香港司徒拔道 45號景賢里現場勘察及修復方案報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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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 重要告示| 私隱政策 | 修訂日期:200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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