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及古蹟條例於一九七六年實施,以確保本港最具價值的文物古蹟得到適當保護。古物諮詢委員會(古諮會)與古物古蹟辦事處(古蹟辦)於同年相繼成立。古蹟辦負責執行古物事務監督的行政工作,以及向古諮會提供秘書服務和行政上的支援。

簡介圖像
簡介圖像

古蹟辦由文物保育組和技術及顧問組兩個主要組別組成。組織架構如下:

組織架構

辦事處主要工作如下:

  1. 鑑定有歷史價值的建築,予以記錄及進行研究;
  2. 組織及統籌具考古價值地點的勘定及發掘工作;
  3. 保存及編整與文物地點有關的文字記錄及照片資料;
  4. 安排古蹟的保護、修繕及維修工作;
  5. 評核工程項目對古蹟文物的影響,並安排適當的保護及搶救措施;
  6. 安排合適的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
  7. 通過宣傳及教育活動包括展覽、講座、導賞團、工作坊及設立文物徑等,喚起公眾對香港文物的關注;
  8. 管理兩個訪客中心及約四十棟歷史建築,開放予公眾參觀;
  9. 為古蹟辦轄下的法定古蹟及歷史建築建立三維勘定記錄;及
  10. 向古諮會提供秘書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