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考古研究工作自二十世紀二十年代開始,在很多離島的沿岸地區,發現了不少古代文物和先民活動的遺跡。這些重要發現,證明本港歷史可遠溯至六千年前。

香港早期的考古勘察工作,主要由一群熱心的業餘人士進行,例如韓義理醫生(一八七七至一九七〇年)、蕭思雅教授(一八八五至一九五八年)、芬戴禮神父(一八八六至一九三六年)、戈斐侶先生(一八八八至一九六八年)及陳公哲先生(一八九〇至一九六一年)。及至一九五〇年代中葉,隨著香港大學考古隊(即香港考古學會之前身)的成立,有組織的考古工作才正式在香港展開。政府於一九七〇年代積極參與及推行文物保護,並於一九七六年實施古物及古蹟條例(香港法例第53章)。根據法例,所有考古發掘均須申請牌照,經批准後方可進行,否則即屬違法。同年古物古蹟辦事處(古蹟辦)成立,負責執行法例,以保護香港的文物。政府於一九八三至一九八五年及一九九七至一九九八年分別委任顧問進行兩次全港考古調查工作,藉以評定本港已知考古地點的潛在價值,同時確定及記錄新發現的遺址。此外,政府亦邀請專業的考古工作者,進行保存及搶救考古文物的工作,例如湧浪(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東灣仔北(一九九七年)、沙下(二〇〇一至二〇〇二年)及掃管笏(二〇〇〇至二〇〇一年,二〇〇八至二〇〇九年)等地點的搶救發掘。

考古地點經常遭受各類基建工程及市區擴展的影響,例如房屋發展。與世界各地業內人士的觀點一樣,古蹟辦認為考古遺存必須盡量保存。就保育考古遺存而言,原址保留屬優先考慮。搶救發掘往往是最後的選擇,必須具備充分的理據,方可建議進行搶救發掘。

古蹟辦近年積極參與基建工程及發展計劃的環境影響評估(環評)工作,並要求在相關的文化遺產影響評估下進行考古調查,以制定適當的緩解措施保護本港彌足珍貴的考古遺存。在古蹟辦的監察下,項目的倡議者已就發展項目進行了多項考古調查和發掘。

環評機制主要適用於受《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約束的本地發展項目;文物影響評估則是政府的內部行政措施,規定所有新基建工程進行評估。根據文物影響評估的機制,所有新基建工程項目的倡議者和相關工務部門須研究工程項目會否對「文物地點」構成影響,這些文物地點包括法定古蹟、暫定古蹟、經古物諮詢委員會評級的地點及建築物,以及具考古研究價值的地點或由古蹟辦界定的政府文物地點。相關的詳細資料請瀏覽網站

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香港法例第53章),進行挖掘及搜尋古物前必須取得「挖掘及搜尋古物」牌照。下列是牌照申請的相關資料:
挖掘及搜尋古物牌照申請